買房附贈「專用空間」卻不能用?從權利瑕疵看買方如何求償000017

在不動產交易實務中,許多房屋標榜附帶「前院可使用」、「空地可停車」或「頂樓專用」等條件,這些非登記於權狀上的使用空間,往往成為影響買方決策與價格的重要因素。然而,若買方於交屋後才發現該空間並無合法專用權,甚至遭管委會收回或限制使用,即涉及法律上所稱的「權利瑕疵」問題,並可能衍生損害賠償爭議。




所謂權利瑕疵,依民法第349條規定,係指出賣人應擔保買受人就買賣標的物,不受第三人主張權利之干擾。換言之,買方取得的不僅是形式上的所有權,亦應包含可安定行使之使用權益。若出賣人明知部分設施或空間並無合法專用權,卻未據實告知,甚至透過現況說明書或銷售資料暗示該空間可專用,即可能構成違反權利瑕疵擔保責任。




在司法實務上,法院通常會綜合契約內容、不動產現況說明書及銷售資料加以判斷。例如,若文件中載明某空間具「約定專用權」,或將其納入使用坪數,足以使一般買方合理信賴該空間為購屋價值之一部分,則即使該空間實際上屬於共有部分,出賣人仍應對其使用權負擔擔保責任。當管委會後續主張收回或限制使用時,即可認定買方之權利已受侵害。




在法律效果上,若出賣人未履行上述擔保義務,買受人得依民法第353條準用債務不履行之規定,並依第226條請求損害賠償。若該使用空間對於交易價值具有重大影響,甚至可能構成契約目的不能達成,進一步主張解除契約亦非不可。此外,關於損害範圍,法院亦會考量該空間對價格之影響程度、實際使用受限情形等因素加以認定。




至於實務上常見之爭點,即買方是否負有查證義務。部分出賣人主張,買方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向管委會查詢相關規約或使用權源,若未查證即購買,應自行承擔風險。然而,法院多採較為寬鬆之見解,認為買方於交易過程中,原則上得信賴出賣人所提供之契約與說明文件,並不負有進一步查證之高度義務。尤其當出賣人已於文件中明確表示該空間可使用時,更難認買方具有與有過失。




因此,在此類爭議中,舉證資料具有關鍵地位。買方應保存買賣契約、不動產現況說明書、廣告文宣、銷售資料,以及管委會後續限制使用之相關文件,以證明其購屋時之信賴基礎及權利受侵害之事實。反之,若契約內容對該空間未有明確約定或記載模糊,則將增加舉證困難,影響求償成功之可能性。




綜合而言,不動產交易中所謂「可使用空間」,並非僅屬事實問題,而涉及法律上使用權之存在與否。若出賣人對於不存在之專用權為不實表示,即可能構成權利瑕疵,並須負擔相應法律責任。對於買方而言,除事後求償外,於交易前即應審慎確認相關權利基礎,並於契約中明確約定,以降低未來爭議風險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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